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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论文
论台湾信托业的改革与发展
台湾研究·经济,1999(2):51~56,-0001,():
根据台湾《银行法》规定,信托投资公司是以受托人地位,按照特定目的,收受、经理及运用信托资金与经营信托资产,或以投资中间人地位,从事与资本市场有关的特定目的投资之金融机构。所以,信托投资公司是台湾资本市场上重要的金融机构,也可以说是兼具有投资银行、事业投资公司及不动产投资公司的综合性金融机构,在台湾金融体系中,它是与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并立的三大支柱之一。
【免责声明】以下全部内容由[杨胜刚]上传于[2010年12月31日 14时33分10秒],版权归原创者所有。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本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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