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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论文
论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及政府投融资制度
财经理与实践,1995(5):21~25,-0001,():
国债的基本含义是政府依据信用原则通过发行政府债券或是借款形成的政府与其他经济利益主体之间的债务关系。将这一概念进一步分解:作为债务人的政府按我国宪法可划分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又可分为省级、市级、县级、乡镇四级政府;政府的债务可通过发行公债券形成,也可通过与政府有关的借款活动形成。通常我们把剖析国债的聚焦点放在中央政府发行的各类公债券及中央统借国外贷款方面,而对地方政府债务常因《预算法》中有“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相关规定而掉以轻心。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地方政府的债务问题应象中央公债一样充分重视,因为它本身就是国债不容忽视的一个组成部分。
【免责声明】以下全部内容由[张强]上传于[2005年02月22日 18时11分37秒],版权归原创者所有。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本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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