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乐平
公司治理,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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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沈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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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头衔:
博士生导师
- 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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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领域:
管理学
- 研究兴趣:公司治理,公司法
沈乐平
研究领域:公司治理,公司法
教育经历: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1985), 暨南大学法学硕士(1991年), 管理学博士(2002年), 中南大学经济法博士后;
工作经历:
1976年——1978年 高中毕业,作为知青上山下乡
1978年——1981年 在00813部队服兵役
1981年——1985年 西南政法大学读书 获学士学位
1985年——1987年 湖南政法学院任教,现合并为湖南师范大学
1987年——1989年 中南政法学院任教,现合并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1989年——2002年 暨南大学任讲师、副教授(1995年破格晋升)
2002年——2005年 中南大学法学院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2005年至今 华南理工大学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奖誉:
中南大学优秀博士后(2004年)
中国法学会优秀论文奖(2004年)
主编<新编经济法教程>获全国优秀畅销教材奖(1999年)
科研项目:
纵向项目:
1、国家教委人文社会科学规划专项课题《海峡两岸经贸关系中的法律问题研究》(本人为课题负责人,已完成);
2、广东省“九五”社科重点课题《海峡两岸商法比较研究》(本人为课题负责人,已完成);
3、国家博士后基金项目《母子公司法律问题研究》(独立完成)
4、湖南省社会科学项目负责人(课题批准号2002121)
5、中南大学精品课程《商法学》负责人
6、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负责人《我国产权交易的法律规范》(立项编号G0312,批准号70441014)
7、2007年广东省软科学项目负责人《我国公司治理的法律经济学研究》(项目编号2007B070900017)
8、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南方电监局委托《城市居民住宅小区供电服务问题研究》,主持人(2008年12月)
横向项目:
1、《中国:大陆与台湾民商法比较》主持人,由台湾永然法律事务所资助,(2002年中山大学出版社);
2、《中国:内地与香港民商法比较》主持人,由香港律师事务所资助(2002年中山大学出版社);
3、《广东省东方进出口公司公司治理结构优化的方案设计》主持人;
4、《广东省五金矿业进出口集团风险防控系统研究》,项目负责人(2008年11月);
5、《新广国际现代物流园区商业策划》,主持人(2010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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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乐平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2000,22(6):120~124,-0001,():
-1年11月30日
本文主要介绍了西方规制理论的兴起和演变,尤其是对于经济性规制理论在政府对于企业进行行业规制中的运用进行了有益的探讨,并运用这咱理论结合我国企业集团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作者的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建议。
规制理论, 经济性规制, 企业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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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乐平
南方经济,2001(10):25~26,-0001,():
-1年11月30日
本文对企业集团尤其是我国企业集团的法律地位及构成条件作了全面深入的探讨,提出企业集团作为企业联合体, 在法律上并不具有主体资格,但必须具有相应的条件才能以企业集团的名义参与社会活动。
企业集团, 法律地位, 构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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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乐平
《经济师》,2002(6):26~27,-0001,():
-1年11月30日
文章在概要介绍国外企业集团立法的基础上,论述了甸企业集团立法模式的选择,并提出了我国企业集团的立法构想。同时,提出了我国企业集团相关法规的制定,由此,作者对于我国企业集团法律体系的建立作出了有益的探索和研究。
企业集团, 立法模式, 配套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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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乐平
河北法学,2003,21(3):43~45,-0001,():
-1年11月30日
对公司相互持股的概念、类型及利弊进行分析,指出相互持股是指企业法人互相进行投资,互相成为对方的投资人而持有对方的股权。根据相互持股的具体形态,将相互持股分为简单型、直线型、入射型、环型四种基本形式,关着重对我国目前所采用的相互持股形式的利弊进行分析。在上述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相关的立法经验,提出了公司相互持股的立法架构及方案。
公司, 相互持股, 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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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乐平
《经济问题》,2003(1):13~15,-0001,():
-1年11月30日
公司治理结构是由公司的法律地位、产权结构和多元利益所决定的,其中公司的产权结构起着决定性作用。从治理结构内部制衡关系分析,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之间实质上是一种信任托管关系,董事会与公司经理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而监事会与董事会及经理之间又是一种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从外部制衡机制分析,证券市场、职业经理人市场、政府的经营管制等都会施加影响。
公司, 治理结构, 法律透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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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乐平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2003,25(3):28~33,-0001,():
-1年11月30日
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是国家股股权代表不确定,权利义务不对等,董事会监督功能不健全以及外部环境制稀力弱等。本文着重结合我国实际,分析完善我国企业集团在法人治理结构方面的主要法律措施,包括重构国有企业集团母公司的股本结构,明确国家股股权代表,充分发挥董事会的职能,实行董事会负责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监督机制,培养一支职业企业家队伍,实行独立董事制等。
公司治理结构, 国家股,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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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乐平
经济与社会发展,2003,1(1):97~102,-0001,():
-1年11月30日
将我国控股公司(母公司)转变成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是我国国企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关键和突破口。本文提出了将国有控股公司转变成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理论和法律依据,分析了我国国有资产从“两权分离”,到“授权经营”,再到“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历史过程,探讨了建立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一系列基本问题以及实施的基本方案和对策,从而得出这样的结论:母子公司体制是建立我国现代企业制度,解决政府与企业产权关系的最佳选择。
母子公司体制, 委托代理, 国企改革, 国家授权投资机构, 法律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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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乐平
时代法学,2003(2):65~75,-0001,():
-1年11月30日
本文分析了母子公司的法律内涵及特征,指出企业集团实质是一种母子公司关系。母子公司存在实质性控制关系,而这种控制关系容易导致母公司侵害子公司及其债权人与少数股东的利益,为此,本文提出了在有限责任原则基础上的法律保护措施,同时借鉴国外相关法理,包括“揭开公司面纱”、“深石原理”、“自动居次原则”等理论来探讨母子公司债务责任问题。国外这些理论和家道中实践的目标就是要突破有限责任的严格限制,用现实的态度来解决母子公司所产生的法律问题,这对指导当前我国的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集团, 母子公司, 法律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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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乐平
社会科学研究,2004(3):73~77,-0001,():
-1年11月30日
交叉持股是指企业法人互相进行投资,互相成为对方的投资人而持有对方的股权。交叉持股的具体形态可分为简单型、直线型、放射型、环形等几种基本形式。我国目前所采用的交叉持股形式有利也有弊。借鉴国外相关的立法经验,我国应针对纵向交叉持股和横向交叉持股的不同特点,分别进行不同的立法规制。
母子公司, 交叉持股, 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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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乐平, 纪丽芬
《经济师》,2005(7):26~27,-0001,():
-1年11月30日
我国破产法中关于清算组的选任制度与现行的破产法立法理念不相符合,导致了侵害社会利益、债权人利益及破产企业职工利益的问题时有安全。文章在研究和分析现行破产理念的基础上,针对我国破产清算组制度的缺陷,探讨在我国建立破产管理人以取代清算组,并引入政府公共办公室和私人管理人相结合的破产管理人双轨制度,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破产立法。
破产理念,, 清算组,, 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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