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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晓光, 单晓光*
知识产权(双月刊),2004,14(79):56~60,-0001,():
-1年11月30日
TRIPs协议原则上规定了应对知识产权许可合同中阻碍技术转让的滥用知识产权限制竞争行为进行控制,而且还列举了知识产权许可合同中几种典型的滥用知识产权的限制竞争行为,如:独占性回授、不争条款及强制搭售。但对于其他滥用知识产权限制竞争行为,以及不同许可合同中滥用知识产权限制竞争行为是否应采取不同的措施,却留给了成员国内法自行解释,并没有明确做出强制性统一规定。事实上,大多数TRIPs成员国都有特别而详细的立法对专利、Know-how等技术性知识产权转让合同中滥用知识产权的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调控。其中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为了推动技术转让,对于许多技术转让合同中的某些滥用知识产权的限制竞争行为大多规定了例外和豁免制度。而对于非技术性知识产权(如商标)的转让合同中同样行为却并非一视同仁,几乎都没有特别的立法进行规制,更没有平等地给予如同技术性知识产权所享受的例外和豁免待遇。本文试图通过对德国及欧盟相关法律的解读,弄清德国及欧盟反垄断法是如何对非技术性的商标权许可合同中滥用知识产权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规制的,以期有助于我国的相关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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